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 474,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均需要有至少一名公司秘書,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如秘書公司、會計師樓)擔任。
如公司沒有遵從本條所指的指示,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 6 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 $2,000。
作為公司秘書,經常需要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相關文件,常見的包括:
– 表格編號:NAR1 – 周年申報表
– 表格編號:ND2A –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 (委任╱停任)
– 表格編號:ND2B –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詳情通知書
– 表格編號:ND4 – 公司秘書及董事辭職通知書
公司註冊處 法定條文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2019-08-01T00:00:00/P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