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放債人牌照 財務牌照
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的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必須持有放債人牌照。以下是申請放債人牌照的一般流程和所需文件:
- 準備申請文件:
– 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表格。
– 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放債業務的能力的文件。
– 證明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
– 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場所的租約和平面圖。
– 業主對於場所經營放債業務的書面許可。
– 由屋宇署簽發的「佔用許可證」。
– 於土地註冊處所查冊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 周年申報表(如申請人為公司)。
– 申請費用HKG 8,800
- 遞交申請:將填寫完整的申請表格和相關文件遞交給公司註冊處和香港警務處。申請人會收到確認通知,警務處會在約60天內進行調查和審核提交的文件。
- 牌照法庭聆訊:如果申請被接受,申請人將收到要求出席牌照法庭聆訊的通知。申請人需要攜帶所有要求的文件,並在向牌照法庭提交所有文件後,獲得簽發的放債人牌照。
牌照法庭在審理申請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申請人是否適合從事放債業務(如相關知識、學歷和經驗等)。
– 申請涉及的場所是否適合經營放債業務(如土地用途和相關許可證明)。
– 發牌是否違反公眾利益。
由2021年3月16日起,在批出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獲續期時,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會施加一條額外牌照條件及兩條經修訂的牌照條件。
請注意,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的申請流程和要求可能會根據法規的變化而有所調整。建議您在申請放債人牌照之前諮詢香港相關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準確性和合規性。
公司註冊處 規管機關
https://www.cr.gov.hk/tc/services/money-lenders/governin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