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642條)
根據香港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2條,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必須遵守以下關於**展示公司名稱標牌(水牌)的法定要求:
法律要求
1. 在註冊辦事處展示公司名稱
公司必須在其註冊辦事處的顯眼位置,持續展示一塊印有公司註冊名稱的標牌。該標牌必須使用易於閱讀的字體(easily legible letters),並讓前來聯絡公司的人士能清楚看到。
2. 在每個營業地點展示公司名稱
若公司在其他地點(例如分行、辦公室、店鋪等)進行業務活動,而該地點並非註冊辦事處,亦必須在該地點顯眼處展示公司名稱標牌。
標牌內容要求
- 公司名稱必須與《公司註冊證書》上的註冊名稱完全一致;
- 標牌應長期展示,不可臨時移除或遮擋;
- 字體需清晰易讀,不應模糊或過小。
不遵守的法律後果
如公司未有遵守上述規定,可能會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 首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 $10,000;
- 持續違規:可按日罰款,金額為每日港幣 $600。
公司註處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disclose-company-name-liability.htm
第622章 《公司條例》 ── 第89條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zh-Han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