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展示公司 名稱

(《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642條)

根據香港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2條,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必須遵守以下關於**展示公司名稱標牌(水牌)的法定要求:

法律要求

1. 在註冊辦事處展示公司名稱

公司必須在其註冊辦事處顯眼位置持續展示一塊印有公司註冊名稱的標牌。該標牌必須使用易於閱讀的字體easily legible letters),並讓前來聯絡公司的人士能清楚看到

2. 在每個營業地點展示公司名稱

若公司在其他地點(例如分行、辦公室、店鋪等)進行業務活動,而該地點並非註冊辦事處,亦必須在該地點顯眼處展示公司名稱標牌。

標牌內容要求

  • 公司名稱必須與《公司註冊證書》上的註冊名稱完全一致
  • 標牌應長期展示,不可臨時移除或遮擋
  • 字體需清晰易讀,不應模糊或過小。

不遵守的法律後果

如公司未有遵守上述規定,可能會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 首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 $10,000
  • 持續違規:可按日罰款,金額為每日港幣 $600

公司註處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disclose-company-name-liability.htm

第622章 《公司條例》 ── 第89條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zh-Han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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