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局長可以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納稅人離境指示,以防止其逃避繳稅責任。
– 納稅人需要按照評稅通知書上例出,指定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稅款,否則將被視為欠稅。
– 如果稅款在繳稅日期後未繳清,稅務局將會采取法定措施,包括徵收附加費和向第三方追收稅款。
– 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時,將加徵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的5%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
– 稅務局將在繳稅日期起計6個月後仍未清繳的稅款(包括5%附加費)上再加徵10%的附加費。
– 稅務局可以向第三者(如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欠稅款項。
– 接收追收稅款通知書的第三者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將相應的金錢(如適用)交給稅務局,否則將面臨個人法律責任。
– 如果第三者是僱主,僱主在扣除員工工資時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一半。
– 稅務局可以向區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欠稅。
– 稅務局可以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對欠稅人進行民事訴訟,追討欠稅。納稅人除了支付已到期的欠稅外,還需要支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以及利息。
– 如果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以申請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對其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稅務局還可以提出破產或清盤的申請。
追討拖欠税款的措施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recoverta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