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披露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622章),引入了一套制度,旨在平衡保障私隱和公眾獲取個人資料的需求。截至2013年1月,超過一百萬名董事及前董事的個人資料顯示在公司登記冊上。

 主要條款

  1. 受保護資料:

   – 根據第54條,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將不公開。

  1. 通訊地址要求

   – 董事必須提供通訊地址,登記冊僅顯示該地址。

  1. 身分識別號碼

   – 身分識別號碼的部分數字會被遮蓋,僅顯示部分號碼(如:A123***(*))。

  1. 資料查閱申請

   – 根據第49條,已載於登記冊的資料僅在相關人士提出申請並繳費後方可不再公開。若不公開住址,則用通訊地址替代。

  1. 資料披露程序

   – 根據第55及56條,若通訊地址無法聯絡董事,處長可考慮申訴後將董事的通常住址登記於公開資料中,有效期五年。

  1. 法院申請

   – 根據第52及59條,債權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可向法院申請披露未公開的受保護資料。

  1. 取閱限制:

   – 只有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清盤人及其他指定人士可取閱未公開的資料。

  1. 資料遮蓋進度:

   – 公司註冊處正逐步為已成立的有限公司遮蓋資料,最終登記冊僅顯示通訊地址和部分遮蓋的身分識別號碼。

新條例對已撤銷的公司同樣適用,限制公司登記冊披露個人資料,旨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滿足公眾的資訊需求。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faq/Phase2/genera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