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披露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622章),引入了一套制度,旨在平衡保障私隱和公眾獲取個人資料的需求。截至2013年1月,超過一百萬名董事及前董事的個人資料顯示在公司登記冊上。
主要條款
- 受保護資料:
– 根據第54條,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將不公開。
- 通訊地址要求:
– 董事必須提供通訊地址,登記冊僅顯示該地址。
- 身分識別號碼
– 身分識別號碼的部分數字會被遮蓋,僅顯示部分號碼(如:A123***(*))。
- 資料查閱申請:
– 根據第49條,已載於登記冊的資料僅在相關人士提出申請並繳費後方可不再公開。若不公開住址,則用通訊地址替代。
- 資料披露程序:
– 根據第55及56條,若通訊地址無法聯絡董事,處長可考慮申訴後將董事的通常住址登記於公開資料中,有效期五年。
- 法院申請:
– 根據第52及59條,債權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可向法院申請披露未公開的受保護資料。
- 取閱限制:
– 只有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清盤人及其他指定人士可取閱未公開的資料。
- 資料遮蓋進度:
– 公司註冊處正逐步為已成立的有限公司遮蓋資料,最終登記冊僅顯示通訊地址和部分遮蓋的身分識別號碼。
新條例對已撤銷的公司同樣適用,限制公司登記冊披露個人資料,旨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滿足公眾的資訊需求。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faq/Phase2/genera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