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所有僱主 聘請 任何僱員都必須要有買勞保
- 所有僱主在香港都必須根據法例購買勞工補償保險,無論僱員的工作性質如何,包括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以及工作時數和合約期的長短。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必須投購勞工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下的責任。如果僱主不購買勞保,將屬於違法行為。
- 如果僱主被定罪未購買勞保,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並需要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此外,僱主仍需承擔因工傷、死亡或職業病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 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有所不同,必須注意區分。僱員可以享受勞工補償保險的保障,而判頭或自僱人士則需要考慮自行投購足夠保額的個人意外保險。
- 如果僱員懷疑僱主未購買勞保或未持有有效的勞保保單,可以向僱主詢問有關勞保的詳情,並應盡早向勞工處舉報。舉報熱線為 2815 2200
- 要區分 僱員 和 判頭 或 自僱 人士的身份,需考慮多個因素,如工作安排、控制權、工具提供、業務責任、風險承擔等。在考慮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身份前,僱員應評估可能喪失的僱傭權益。
勞工處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Know_more_about_taking_out_ECI_tc.pdf
僱主 僱員 都要知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LD_No_Employees_Compensation_Insurance_chi_tex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