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BB就唔炒得?
根據香港的反歧視條例及僱傭條例,僱主通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而辭退她:
- 懷孕屬受法例保障的一種假期,僱主不可因員工懷孕或需休產假而終止其僱傭合約,否則有違反 反歧視條例之嫌。
- 如員工試用期仍在繼續中,僱主可在試用期完結前終止合約,但不能以懷孕為理由終止試用期。
- 僱主只有在公司裁員或關閉業務的情況下,才可因營運需要而辭退懷孕員工,但需符合「最後加入、首先辭退」的原則。
- 如果懷孕員工表現不良或行為失當,僱主可按正常紀律程序終止其聘用,但理由不能與其懷孕有關。
- 懷孕員工享有減少工作時數的權利,僱主不可因此而解僱員工。
言而,單純因為懷孕而辭退員工屬於違法。僱主應保障懷孕員工的合法權益,提供適當的產假及支持。若有爭議可尋求勞工處協助。
《僱傭條例》在第15項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zh-Han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