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大綱:
-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
–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 識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
- 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
– 履行香港應盡的國際責任,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 生效日期:2018年3月1日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
– 識別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適用範圍
- 所有根據《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股份有限公司
– 擔保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已須遵從另外的披露要求)
重要控制權
- 符合《公司條例》附表5A第一部的一個或以上條件者,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例如: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重要控制人
-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 該公司的須登記人士: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
– 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為公司成員並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法律實體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 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定地方,以供執法人員查閱
– 須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 登記冊備存所在地點,或
– 登記冊備存所在地點有所更改
法例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scr/overview.htm
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