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以下是個別人士和僱主在離港前需遵循的清稅手續:

個別人士:

  1. 受僱工作:如果需要繳納薪俸稅,必須在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並辦理清稅手續。如果不需要繳稅,則無需通知稅務局。
  2. 名下物業的租金收入:如果在離港前已出售物業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則需要在離港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如果沒有出售物業,則無需通知,但需要將新通訊地址(如有的話)通知稅務局。離港後,可如常每年提交報稅表,申報物業的租金收入。
  3. 名下業務的利潤:如果業務在離港前已結束,需要在離港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如果沒有結束,則無需通知,但需要將新通訊地址(如有的話)通知稅務局。離港後,可如常每年提交報稅表,申報業務的利潤/虧損。

僱主:

  1. 薪俸稅支付:如果員工需要離港超過一個月且需要繳納薪俸稅,僱主必須在員工離港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員工的預計離港日期。此外,僱主還需暫停向該員工支付任何款項,由通知書發出日起計,為期一個月,或直至接到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然而,如果員工在受僱期間需要經常離港,則無需按規定通知稅務局,僱主也無需扣留款項。

離職時僱主需要辦理的事項:

  1. 僱主應盡力履行上述的規定,並在員工離職前,向他查詢是否打算於離職後離開香港和預計離港日期。
  2. 員工準備離港:僱主須提醒員工辦理清稅手續。僱主亦須在不遲於員工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填妥並提交IR56G表格,並扣存應支付給他的一切款項,由提交IR56G表格日起計一個月或直至稅務局發出「同意釋款書」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3. 員工不會離港:僱主須在不遲於員工離職前一個月,填妥並提交IR56F表格。

違反規定的罰則:

法例規定納稅人和僱主均須通知稅務局並辦理清稅手續。如不遵守規定,可被處以第3級罰款。

將會離港的僱員 離港清税 – 僱主及僱員應辦∕注意事項 https://www.ird.gov.hk/chi/pdf/ir6158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