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 474,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均需要有至少一名公司秘书,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如秘书公司、会计师楼)担任。
如公司没有遵从本条所指的指示,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6 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 $2,000。
作为公司秘书,经常需要向公司注册处递交相关文件,常见的包括:
– 表格编号:NAR1 – 周年申报表
– 表格编号:ND2A –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 (委任╱停任)
– 表格编号:ND2B –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
– 表格编号:ND4 – 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
公司注册处法定条文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2019-08-01T00:00:00/P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