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披露住址及身份识别号码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22章),引入了一套制度,旨在平衡保障私隐和公众获取个人资料的需求。 截至2013年1月,超过一百万名董事及前董事的个人资料显示在公司登记册上。

主要条款

  1. 受保护数据 :

– 根据第54条,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识别号码将不公开。

  1. 地址请求

– 董事必须提供通讯地址,登记册仅显示该地址。

  1. 身份识别号码

– 身份识别号码的部分数字会被遮盖,仅显示部分号码(如:A123***(*))。

  1. 资料查阅申请

– 根据第49条,已载于登记册的资料仅在相关人士提出申请并缴费后方可不再公开。 若不公开住址,则用通讯地址替代。

  1. 数据披露程序

– 根据第55及56条,若通讯地址无法联络董事,处长可考虑申诉后将董事的通常住址登记于公开资料中,有效期五年。

  1. 法院申请

– 根据第52及59条,债权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向法院申请披露未公开的受保护资料。

  1. 取阅限制:

– 只有公司成员、公职人员、公共机构、清盘人及其他指定人士可取阅未公开的资料。

  1. 数据遮盖进度:

– 公司注册处正逐步为已成立的有限公司遮盖资料,最终登记册仅显示通讯地址和部分遮盖的身份识别号码。

新条例对已撤销的公司同样适用,限制公司登记册披露个人资料,旨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公司注册处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faq/Phase2/genera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