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资 | 合伙 | 私人有限公司 |
股东人数 | 1 人 | 2至20人 | 1至50人 |
法律地位 | 无独立法律地位,只可以东主私人名义拥有资产及签约 | 无独立法律地位,只可以合伙人名义共拥有资产及签约 | 属法人组织,有独立之法律地位,公司可以拥有资产并签署合约 |
债务责任 | 东主无限责任,若公司结束资不抵债,东主必须负上全责。 | 除有限合伙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均为无限责任; 若公司结束资不抵债,合伙人必须负上全责。 | 所有股东均为有限责任,以出资为限,若公司结束资不抵债,只需将公司清盘,股东毋须负责。 |
年结税务 | 毋须核数, 私人开支不得扣除(包括东主及其配偶之薪金) | 毋须核数, 私人开支不得扣除(包括合伙人及其配偶之薪金) | 必须核数,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开支(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转作个人入息税中计算) |
其他需知 | 每年需缴付商业登记费。 但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登记费可获豁免。 | 每年需缴付商业登记费。 但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登记费可获豁免。 | 每年必须缴付商业登记费,并要提交周年申报表及登记费予公司注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