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港清税

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以下是个别人士和雇主在离港前需遵循的清税手续:

个别人士 :

  1. 受雇工作:如果需要缴纳薪俸税,必须在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通知税务局,并办理清税手续。 如果不需要缴税,则无需通知税务局。
  2. 名下物业的租金收入:如果在离港前已出售物业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则需要在离港前一个月通知税务局。 如果没有出售物业,则无需通知,但需要将新通讯地址(如有的话)通知税务局。 离港后,可如常每年提交报税表,申报物业的租金收入。
  3. 名下业务的利润:如果业务在离港前已结束,需要在离港前一个月通知税务局。 如果没有结束,则无需通知,但需要将新通讯地址(如有的话)通知税务局。 离港后,可如常每年提交报税表,申报业务的利润/亏损。

雇主:

  1. 薪俸税支付:如果员工需要离港超过一个月且需要缴纳薪俸税,雇主必须在员工离港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员工的预计离港日期。 此外,雇主还需暂停向该员工支付任何款项,由通知书发出日起计,为期一个月,或直至接到税务局发出的「同意释款书」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然而,如果员工在受雇期间需要经常离港,则无需按规定通知税务局,雇主也无需扣留款项。

离职时雇主需要办理的事项:

  1. 雇主应尽力履行上述的规定,并在员工离职前,向他查询是否打算于离职后离开香港和预计离港日期。
  2. 员工准备离港:雇主须提醒员工办理清税手续。 雇主亦须在不迟于员工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填妥并提交IR56G表格,并扣存应支付给他的一切款项,由提交IR56G表格日起计一个月或直至税务局发出「同意释款书」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3. 员工不会离港:雇主须在不迟于员工离职前一个月,填妥并提交IR56F表格。

违反规定的罚则:

法例规定纳税人和雇主均须通知税务局并办理清税手续。 如不遵守规定,可被处以第3级罚款。

将会离港的雇员 离港清税 – 雇主及雇员应办∕注意事项 https://www.ird.gov.hk/chi/pdf/ir6158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