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追收欠税

– 税务局局长可以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纳税人离境指示,以防止其逃避缴税责任。

– 纳税人需要按照评税通知书上例出,指定的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否则将被视为欠税。

– 如果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未缴清,税务局将会采取法定措施,包括征收附加费和向第三方追收税款。

– 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时,将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5%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

– 税务局将在缴税日期起计6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款(包括5%附加費)上再加徵10%的附加费。

– 税务局可以向第三者(如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欠税款项。

– 接收追收税款通知书的第三者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将相应的金钱(如适用)交给税务局,否则将面临个人法律责任。

– 如果第三者是雇主,雇主在扣除员工工资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一半。

– 税务局可以向区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税。

– 税务局可以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对欠税人进行民事诉讼,追讨欠税。 纳税人除了支付已到期的欠税外,还需要支付法院费用、定额讼费以及利息。

– 如果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以申请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其不动产执行押记令。 税务局还可以提出破产或清盘的申请。

追讨拖欠税款的措施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recovertax.htm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