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大纲:
-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 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 提升法团实益所有权的透明度
– 履行香港应尽的国际责任,以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生效日期:2018年3月1日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
– 识别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适用范围
-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均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已须遵从另外的披露要求)
重要控制权
- 符合《公司条例》附表5A第一部的一个或以上条件者,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例如: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重要控制人
-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 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
– 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为公司成员并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法律实体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 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定地方,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 須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 登记册备存所在地点,或
– 登记册备存所在地点有所更改
法例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scr/overview.htm
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