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第622章 第642条)
根据香港法例《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42条,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必须遵守以下关于**展示公司名称标牌(水牌)的法定要求:
法律要求
1. 在注册办事处展示公司名称
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的显眼位置,持续展示一块印有公司注册名称的标牌。该标牌必须使用易于阅读的字体(easily legible letters),并让前来联络公司的人士能清楚看到。
2. 在每个营业地点展示公司名称
若公司在其他地点(例如分行、办公室、店铺等)进行业务活动,而该地点并非注册办事处,亦必须在该地点显眼处展示公司名称标牌。
标牌内容要求
- 公司名称必须与《公司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名称完全一致;
- 标牌应长期展示,不可临时移除或遮挡;
- 字体需清晰易读,不应模糊或过小。
不遵守的法律后果
如公司未有遵守上述规定,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 首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 $10,000;
- 持续违规:可按日罚款,金额为每日港币 $600。
公司注处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disclose-company-name-liability.htm
第622章 《公司条例》 ── 第89条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zh-Hant-HK

